第一條 設立依據、聯盟名稱與設立宗旨
本聯盟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核定補助之「次世代跨域功能性分子與生化檢測整合技術聯盟」計畫設置,其運作並依國科會補助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相關規定、中央研究院相關規定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本聯盟定名為「次世代跨域功能性分子與生化檢測整合技術聯盟」(以下簡稱本聯盟)。
本聯盟為整合跨領域技術資源,建構技術推廣、交流與產學合作平台,推動功能性分子設計、生化檢測、臨床前驗證、生物製程及相關應用技術之研發、推廣與技術擴散,強化產學合作鏈結,提升我國生醫技術研發能量及產業競爭力,特訂定本章程。
第二條 聯盟任務
本聯盟任務如下:
- 建構跨領域技術整合、交流與推廣平台,促進學術研究成果與產業需求之對接。
- 推動功能性分子設計與合成、生化檢測、天然物成分分析及純化、特殊疾病診斷、生物製程及相關應用技術之交流合作、推廣與擴散。
- 辦理研討會或研習會、技術推廣活動及其他有助於產學交流之活動。
- 促進研究成果之應用推廣、技術移轉、產業合作及相關合作機會之形成。
- 培育跨域技術研發及產業應用所需之專業人才。
前項任務之執行,如涉及產學合作、技術移轉、專利授權、材料交付、檢測分析、諮詢服務、委託研究或其他具體合作事項者,應依中央研究院、各參與人員所屬機構及相關法令規定另案辦理,不因會員資格之取得而當然成立合作、授權、委託或服務關係。
第三條 聯盟組織及運作
本聯盟置總召集人一人,綜理聯盟整體推動、協調及對外聯繫事宜。
本聯盟得依技術推廣、研討會、研習會、交流活動及業務推動需要,設置若干專業分組;各分組置召集人一人,負責該分組業務之推動、協調及執行。
本聯盟現階段分組如下,分組召集人一覽表如附件一。
- 精準分子設計與探針合成。
- 高階儀器性能提升。
- 智能純化與活性成分分離。
- 生化檢測與診斷應用。
- 生物製程優化與量產工程。
前項分組及召集人人選,得由本聯盟依實際運作需要調整之;其調整如涉及相關補助計畫之人員異動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本聯盟總召集人、分組召集人或其他參與人員如與會員另行洽辦具體合作案件,應依中央研究院、各該參與人員所屬機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依法設立或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公司、財團法人,均得申請加入本聯盟為會員;經本聯盟認定符合本聯盟宗旨之個人,亦得申請加入聯盟為會員。
會員申請應檢附入會申請文件及相關證明資料,送本聯盟審查;經審查通過,並完成簽約及繳費程序後,始取得會員資格。
第五條 會員類別及會費
本聯盟會員分為機構會員及個人會員。機構會員依合作需求及參與程度,分為機構策略夥伴、機構核心會員、機構合作會員及機構標準會員。
各類會員之年會費標準及主要權益,詳如附件二。
第六條 會員權益與個案合作
會員於會員資格有效期間內,得免費參與本聯盟辦理之研討會、研習會或其他技術推廣活動;惟各活動如因場地、人數、對象、經費來源、補助計畫要求或其他實際執行情形而有限制者,得由本聯盟另定參加方式。
會員得接收本聯盟相關活動通知或技術推廣資訊,並得依本章程、入會合約及本聯盟相關規定,洽詢後續產學合作、技術移轉、專利授權、材料交付、檢測分析、諮詢服務、委託研究或其他合作可能性。
會員資格係作為參與本聯盟活動及後續洽談產學合作、技術推廣或其他合作事項之基礎,不表示會員當然取得技術諮詢、檢測分析、材料交付、研究服務、產學合作、技術移轉、專利授權或其他特定服務之請求權,亦不構成中央研究院、本聯盟、總召集人、分組召集人或其他參與人員提供合作、服務、授權或簽約之承諾。
會員如有進一步合作需求,應依個案性質另行洽談,並依中央研究院、各該參與人員所屬機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會員義務
會員應負下列義務:
- 遵守本章程、入會合約及本聯盟相關規範。
- 維護本聯盟名譽,不得以本聯盟名義對外為不實、誤導、不法或其他不當之表示或行為;未經本聯盟書面同意,不得對外使用本聯盟名義,或以其他方式暗示本聯盟對其產品、技術、服務或活動之背書、認證或支持。
- 依約定期限繳納會費。
- 配合本聯盟辦理執行成果追蹤、統計或其他與計畫管理相關之必要作業。
- 其他依入會合約或本聯盟規定應履行之義務。
第八條 會員資格之停止、終止及喪失
會員有違反本章程、入會合約或本聯盟相關規範之情形者,本聯盟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限期改善、停止會員權益之全部或一部,或終止入會合約及喪失會員資格。
會員資格停止、終止或喪失之事由、程序及其法律效果,依入會合約及中央研究院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聯盟會議
本聯盟由總召集人及各分組召集人組成聯盟會議,原則上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聯盟會議由總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總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定代理人主持。
聯盟會議職權如下:
- 審議本聯盟章程及相關規範之訂定、修正或廢止事項。
- 審議本聯盟年度工作計畫、執行進度、運作情形及成果報告。
- 審議會員資格、會員類別、會費標準及其他重大權益事項。
- 審議本聯盟經費運用原則,並備查經費收支及執行情形。
- 審議本聯盟重大合作、推動策略及其他重要事項。
- 審議其他與本聯盟運作有關之事項。
聯盟會議之決議,經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十條 經費管理與運用
本聯盟之經費,包括會費之收取、管理、運用及結餘款之處理,應依國科會、中央研究院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聯盟收取之會員會費,主要用於支應本聯盟業務推動、研討會或研習會、技術推廣活動、行政管理及其他與聯盟運作有關之必要支出。
會員已繳納之會費,係作為參與本聯盟活動、取得會員權益、維持聯盟運作及推動相關業務之費用,除法令或另有規定外,不予退還。
會員與中央研究院或本聯盟參與人員所屬機構另行辦理產學合作、技術移轉、專利授權、材料交付、檢測分析、諮詢服務、委託研究或其他合作案件者,其經費編列、收支管理、行政管理費或其他相關費用,應依中央研究院、各該機構及相關法令規定另案辦理,不包含於會員會費內。
經費收支及執行情形,應定期提報聯盟會議備查。
第十一條 智慧財產權、保密義務與合作事項
會員因加入本聯盟或參與本聯盟活動,不因此取得中央研究院、本聯盟、總召集人、分組召集人、其他參與人員或其所屬機構之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專門技術、研究成果、資料、材料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授權、讓與或使用權。
會員如擬進一步辦理產學合作、技術移轉、專利授權、材料交付、檢測分析、諮詢服務、委託研究或其他合作案件,應依個案另行洽談並簽訂相關契約,並依中央研究院、各參與人員所屬機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聯盟、會員及相關參與人員因參與本聯盟活動、交流或後續合作洽談而知悉他方明示為機密或依其性質應予保密之未公開資訊者,應負保密義務;必要時,並應另行簽署保密協議。
第十二條 附則
本章程經聯盟會議通過,並依中央研究院相關行政程序核定後施行;修正或廢止時,亦同。
本聯盟於所依據之國科會補助計畫期限屆滿、終止或因其他事由不再執行後,不再受理新會員申請,亦不再簽訂新會員入會合約或既有會員續約合約。惟於該補助計畫有效執行期間內已合法簽訂之入會合約,除法令、入會合約或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仍得於原約定有效期間內繼續履行;本聯盟並得於必要範圍內維持相關運作。
本聯盟於前項既有入會合約均已終止或履行完畢,且無其他應續行之法律關係後,得依聯盟會議決議,並依中央研究院相關行政程序辦理終止運作或廢止。
附件一 聯盟分組及召集人一覽表
| 分組名稱 | 召集人 | 所屬單位/職稱 |
|---|---|---|
| 精準分子設計與探針合成 | 鄭偉杰 | 中央研究院教授 |
| 高階儀器性能提升 | 王亦生 | 中央研究院教授 |
| 智能純化與活性成分分離 | 廖志中 | 國立中山大學教授 |
| 生化檢測與診斷應用 | 陳宏霖 | 臺北醫學大學助理教授 |
| 生物製程優化與量產工程 | 謝佳雯 | 國立嘉義大學副教授 |
附件二 會員類別、年會費及主要權益表
一、本聯盟會員分為機構會員及個人會員;機構會員依合作需求及後續可能辦理之產學合作、技術推廣或其他合作案件規模,分為機構策略夥伴、機構核心會員、機構合作會員及機構標準會員。
二、各類會員之年會費及主要權益如下表所示。
| 會員類別 | 年會費 | 適用對象說明 | 主要權益 |
|---|---|---|---|
| 機構策略夥伴 | 新臺幣 50,000 元 | 有長期合作意向、較高合作需求或較大合作規模,並可能持續洽談產學合作、技術移轉等案件之機構。 | 免費參與聯盟推廣活動;技術研討/研習會每年 3 人次;產學交流會每年 3 人次;得於聯盟網站會員專區刊載名稱及網站連結。 |
| 機構核心會員 | 新臺幣 20,000 元 | 有較高合作需求、較大合作規模,或可能辦理較完整產學合作、技術移轉等案件之機構。 | 免費參與聯盟推廣活動;技術研討/研習會每年 2 人次;產學交流會每年 2 人次;得於聯盟網站會員專區刊載名稱及網站連結。 |
| 機構合作會員 | 新臺幣 10,000 元 | 有明確合作需求,並可能進一步洽談產學合作、技術推廣或其他合作案件之機構。 | 免費參與聯盟推廣活動;技術研討/研習會每年 2 人次;產學交流會每年 2 人次。 |
| 機構標準會員 | 新臺幣 5,000 元 | 有意參與本聯盟活動、了解相關技術發展,或初步洽詢合作可能性之機構。 | 免費參與聯盟推廣活動;技術研討/研習會每年 1 人次;產學交流會每年 1 人次。 |
| 個人會員 | 新臺幣 5,000 元 | 對本聯盟技術領域、研討/研習會或技術推廣活動有興趣之個人。 | 免費參與聯盟推廣活動;技術研討/研習會每年 1 人次;產學交流會每年 1 人次。 |
三、會員資格不包含技術諮詢、檢測分析、材料交付、研究服務、產學合作、技術移轉、專利授權或其他特定服務之請求權。會員如有前開合作需求,應依個案另行洽談並簽訂相關契約,且應依中央研究院、各參與人員所屬機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條文以主管機關核定及最新紙本章程為準;線上版本僅供參考。完整 PDF 請參閱 組織章程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