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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次世代跨域功能性分子與生化檢測整合技術聯盟(功能性分子與生化檢測聯盟 · 功生聯)

第一條 聯盟名稱與設立宗旨

本聯盟定名為「次世代跨域功能性分子與生化檢測整合技術聯盟」(以下簡稱本聯盟)。

本聯盟為整合跨領域技術資源,促進功能性分子設計、生化檢測、臨床前驗證、生物製程及相關應用技術之研發與推廣,強化產學合作鏈結,提升我國生醫技術研發能量及產業競爭力,特訂定本章程。

第二條 聯盟任務

本聯盟任務如下:

  1. 建構跨領域技術整合與交流平台,促進學術研究與產業需求之對接。
  2. 推動功能性分子設計與合成、生化檢測、天然物成分分析及純化、以及特殊疾病診斷等相關技術之研發與應用。
  3. 協助發展臨床前驗證、技術轉譯及產品化相關作業。
  4. 提供技術諮詢、專業輔導、教育訓練及產學合作媒合服務。
  5. 促進研究成果之應用推廣、技術移轉及產業合作。
  6. 培育跨域研發及產業應用所需之專業人才。

第三條 聯盟組成及運作

本聯盟設總召集人一人,綜理聯盟整體推動、協調及對外聯繫事宜。

本聯盟得依技術服務及研發推動需要,設置若干專業分組;各分組置召集人一人,負責該分組業務之推動、協調及執行。

本聯盟現階段分組如下:

  1. 精準分子設計與探針合成。
  2. 高階儀器性能提升與客製。
  3. 智能純化與活性成分分離。
  4. 臨床前測試與轉譯醫學。
  5. 生物製程優化與量產工程。

分組名稱及召集人人選,得視聯盟運作需要,經聯盟會議決議調整之。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依法設立或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公司、財團法人,或其他經本聯盟認定符合本聯盟宗旨之機構,均得申請加入本聯盟為會員。

會員申請應檢附入會申請文件及相關證明資料,送本聯盟審查;經審查通過,並完成簽約及繳費程序後,始取得會員資格。

第五條 會員類別及會費

本聯盟會員分為下列四類:

  1. 一般會員。
  2. 進階會員。
  3. 核心會員。
  4. 戰略夥伴。

各類會員之會費標準、繳費方式、會員期間及相關權益,由本聯盟另定之,並載明於會員合約或相關附件。

第六條 會員權利

會員於會員有效期間內,得享有下列權利:

  1. 優先參與本聯盟舉辦之研討會、論壇、交流會、媒合會及相關活動。
  2. 依會員類別申請本聯盟提供之技術諮詢、專業輔導、教育訓練及相關服務。
  3. 取得本聯盟提供之技術、產業或活動相關資訊。
  4. 依本聯盟規定,享有各該會員類別之專屬權益及優惠。
  5. 其他經本聯盟公告或載明於會員合約之權益。

第七條 會員義務

會員應負下列義務:

  1. 遵守本章程、會員合約及本聯盟相關規範。
  2. 維護本聯盟名譽,不得以本聯盟名義從事不法或不當行為。
  3. 依約定期限繳納各項應繳費用。
  4. 配合本聯盟辦理執行成果追蹤、統計或其他與計畫管理相關之必要作業。
  5. 其他依會員合約或本聯盟規定應履行之義務。

第八條 會員資格之停止、終止及喪失

會員有違反本章程、會員合約或本聯盟相關規範之情形者,本聯盟得視情節輕重,為警告、限期改善、停止部分或全部會員權益、終止會員合約或喪失會員資格之處分。

會員資格停止、終止或喪失之事由、程序及其效力,依會員合約及本聯盟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聯盟會議

本聯盟原則上每六個月召開聯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聯盟會議由總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總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定代理人主持。

聯盟會議之出席人員,得包括聯盟核心成員、各分組召集人、會員代表及其他經邀請之相關人員。

第十條 聯盟會議職權

聯盟會議職權如下:

  1. 審議本聯盟章程及相關規範之訂定、修正或廢止。
  2. 審議本聯盟年度工作計畫、執行進度、運作現況及成果報告。
  3. 審議會員資格、會員類別、會費標準及重大權益事項。
  4. 審議本聯盟經費收支、運用原則及相關管理事項。
  5. 審議本聯盟重大合作、推動策略及其他重要事項。
  6. 其他與本聯盟運作有關之事項。

第十一條 會議決議方式

聯盟會議之決議,以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行之。但章程之修正或廢止,應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前項出席人員之資格及表決方式,必要時得由本聯盟另定之。

第十二條 經費來源

本聯盟經費來源如下:

  1. 會員會費收入。
  2. 技術服務、委託勞務、樣品製備及檢驗分析等收入。
  3. 本聯盟主辦之課程、研討會、論壇或相關活動之收入。
  4. 捐贈收入。
  5. 政府機關補助經費。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 收費標準

本聯盟會員會費、技術服務費、活動報名費、贊助費及其他相關收費項目之標準,得由本聯盟另定之,並經聯盟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四條 抵用與優惠

會員會費之抵用範圍、折扣優惠、獎勵機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聯盟另定之,並載明於會員合約、附件或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經費管理與運用

本聯盟經費應依中央研究院及相關法令規定管理與運用,並以支應本聯盟業務推動、技術服務、研究發展、活動辦理、行政管理及其他與本聯盟運作有關之必要支出為原則。

本聯盟經費收支及執行情形,應定期提報聯盟會議備查。

第十四條 智慧財產權與合作事項

本聯盟運作所衍生之技術服務、產學合作、專利申請、技術移轉或其他合作事項,其權利義務、契約主體及相關執行方式,應依個案性質,由參與各方另行協議,並依其所屬機關(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附則

本章程經聯盟會議通過,並依中央研究院相關行政程序核定後施行;修正或廢止時,亦同。

如本聯盟之設立或運作涉及政府補助計畫規定者,應另依相關補助規範辦理。

條號與用語以主管機關核定及最新紙本章程為準;線上版本僅供參考。完整附件(含會員分級表、分組召集人、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等)請一併參閱 可下載之 Word 檔